黔南地区发布新规定:城区内流浪犬只无人看管,将进行捕捉处理

发表时间: 2023-10-23 17:37

关于龙里县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至大冲社区黑山水库、消防队,南至城南社区流云洞沪昆铁路,西至水桥社区国储加油站、龙里水乡,北至北部工业园区、奋进小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对符合在城区饲养的犬只应到龙里县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警察大队申请办理犬只登记证;

三、对在县城区内流窜无人牵拉的犬只,一律当作流浪犬处理,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捕捉、遣容处理,在捕捉、遣容饲养期间对犬只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由犬只饲养人负责,养犬人应在犬只被捕捉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认领,逾期不认领的,作没收犬只处理(鼓励公民领养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的龙里县康诺动物医院、龙里县新一佳动物诊所、龙里县道格动物诊所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县农业农村局发现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违反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饲养人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驱使犬类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根据《贵州省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肩高与体重标准》规定烈性犬种类:伯恩山犬、罗威纳犬、英国斗牛犬、狼青、昆明犬、马犬、杜宾犬、恶霸犬、土耳其坎高犬、阿富汗猎犬、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勒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猎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法国波尔多犬、俄罗斯高加索、威玛猎犬、雪达犬、纽芬兰犬、大丹犬、德国牧羊犬、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坦福斗牛梗以及具有以上品种的杂交后代。

大型犬标准:肩高60cm及以上且体重30公斤以上的犬为大型犬。

九、县内其他镇办由各镇办政府规划文明养犬管理区域。

特此通告

免疫咨询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0854—5631952;

举报投诉电话:

县公安局0854—5633110;

冠山派出所0854—7117110;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54—5632723;

办证、领养咨询电话:0854—5630630。


龙里县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来源:龙里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