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湿地,禁止10种行为,连掏鸟蛋也不允许

发表时间: 2017-07-04 16:09

原题;《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昨起施行 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10类行为 掏鸟蛋也不行

昨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下称《决定》)已通过,即日起施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海口湿地面积逐年减少,水体污染日趋严重,保护迫在眉睫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承载着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海口市湿地资源丰富、分布广泛,既有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等珍贵类型,又有红树林湿地、热带火山熔岩湿地等独特类型,这些湿地对改善全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不断扩张,湿地面积逐年减少,水体污染日趋严重,生态功能持续退化,亟需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门的决定,理顺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大保护修复力度,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决定》的出台,立足于全市湿地保护管理的现实需要,着眼于推进湿地保护管理法制建设,建立起湿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构筑了“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社会监督和可持续发展”的湿地保护管理格局,对促进全市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符合条件的湿地可申请建立国家或省级湿地公园

《决定》指出,海口市的湿地保护管理遵循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社会监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和名录管理,设立保护界标,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责任单位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掩埋、移动、毁损或者破坏湿地保护界标。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或者省级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对重要湿地进行严格保护;将已遭到破坏的重要湿地划为恢复重建区,予以抢救性保护和修复。红树林湿地、热带火山熔岩湿地等稀有和独特的湿地资源,应当予以特殊保护。五源河、美舍河、响水河、三江等湿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国家或者省级湿地公园。

湿地保护区10禁

海口市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或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

(2)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3)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与栖息地;

(4)擅自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采集、砍伐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掏拾或者破坏野生鸟蛋;

(5)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6)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7)擅自采矿、采砂(石)、取土、烧荒、揭取草皮;

(8)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修筑设施;

(9)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从事危害湿地的活动或者妨碍湿地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苏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