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检君解析】螃蟹消失的真相

发表时间: 2020-03-20 10:03

谁动了我的螃蟹

1万多斤的螃蟹去了哪里?

50多万元的货款何时归还?


·······///////////////······


今天

芜检君带你揭秘

一起离奇的螃蟹失踪案


从天而降的“石老板”

2019年1月份,无为泉塘的陈先生想要贩卖螃蟹,便电话联系了“康康公司”的孙老板,孙老板表示不收购螃蟹。


当月

一个自称“石某某”的人,

用微信昵称为“石头”的微信号

联系了陈老板


这个“石老板”张口就是收购20万斤的螃蟹。因为双方第一次交易,因此陈老板没敢答应,只是说先交易一部分。之后,双方谈好了价格。


2两的螃蟹是23元一斤

2两至2.2两是每0.1两加1元

2.2两以上是每0.1两加1.5元

涨1元或1.5元都是从2两开始起算

另外给陈先生每斤0.8元的手续费

其中正常范围内螃蟹的损耗和车费由“石某某”承担。


2019年的螃蟹市场行情并不好,陈先生在和“石老板”约好之后便着手组织货源。



精心策划的骗局



第一笔螃蟹——钱货两清


陈先生从泉塘镇的16名养殖户手上收购了1863.8斤的螃蟹,雇佣了一辆货车随车运输到“石老板”在微信里指定的江苏省泗洪县临淮镇的“楠楠”螃蟹进出口有限公司附近路段。


经过了验货、收货,“石老板”以每斤29元的单价收购了这1000多斤的螃蟹,当场支付给了陈先生现金57350元(包括:货款54050元、手续费1500元、车费1800元)。“石老板”让陈先生继续帮他搞货,他还要继续收购。


陈先生看着“石老板”付款很爽快,便回家继续组织货源。


第二笔螃蟹——预付大笔货款


陈先生回家之后又再次从养殖户手上收购了更多的螃蟹,这次是由“石老板”指派的一辆货车运输螃蟹。


车还没有发出去,“石老板”就通过银行转账预付了15万元的货款,陈先生看钱已经收到,觉得对方很有诚意,就没有随车过去。


这批4321.5斤的螃蟹经过验货、收货,“石老板”以每斤27.8元的单价进行收购,并约定货款120137元、手续费3457元,合计123594元。




第三笔螃蟹——等着下次一起付


1月11日,陈先生又按照“石老板”的要求收购了5000多斤价值约15万元的螃蟹,同样由“石老板”指派的货车运走,因为第二次交易的预付款还有剩余,第三批的螃蟹“石老板”没有转钱,而是告诉陈先生:“等下一车货一起付”。


因为2019年的螃蟹并不好卖,陈先生对“石老板”帮其做成一笔很大的生意,心存感激,陈先生当日转账到“石老板”提供给其的“石某某”银行卡1000元表示感谢。


这批5149.9斤的螃蟹经过验货、收货,“石老板”以每斤27.95元的单价收购其中的4987斤,以每斤13元的单价收购其中的下档螃蟹185斤,以550元的打包价收购其中的22.9斤螃蟹,并约定支付手续费3989元,合计146325元。


第四批螃蟹——钱货两空


1月12日,陈先生按照和“石老板”的约定收购了1万多斤价值约40万元的螃蟹,同样由“石老板”指定的货车运走,这次“石老板”也没有提前支付货款,而是让陈先生跟车一起过去,将上次没结的货款一起结算。


1月13日凌晨1点左右,陈先生来到泗洪县,这批13732.6斤螃蟹经过验货、收货,“石老板”以每斤28.1元的单价收购,并约定货款385886元、手续费10986元,合计396872元。

“石老板”为陈先生安排好宾馆,让陈先生先休息,等早上再去公司拿货款。等到陈先生早上5点起床,发现“石老板”的电话关机,陈先生只当是他还在休息,直到9点多钟,“石老板”的电话还是关机,此时陈先生发觉不对劲,便去公安机关报案。


谁动了这批螃蟹


此后,陈先生多次向“石老板”催要货款,但“石某某”均以各种借口不支付货款,陈先生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石老板”根本就不叫“石某某”,其真名是蒋某某。而蒋某某在被陈先生发现真实身份之后,竟然说道,这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如果自己坐牢,对陈先生也没有好处。


身份之谜

真实身份

蒋某某,男,案发时39岁,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9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于2017年6月12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决其偿还邮储支行借款本金43744.55元及利息。

2017年8月7日,泗洪县人民法院认定蒋某某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螃蟹之谜


原来,蒋某某一直用微信昵称为“苏蟹”的微信号与“康康公司”的孙老板进行联系,并将收购的螃蟹全部卖给了孙老板。


1月15日左右,蒋某某在与“康康公司”的孙老板结算货款时,以每斤26元的单价出售给“康康公司”24130斤(经“康康公司”复称后的重量),合计货款627380元。


货款之谜

蒋某某以“石老板”的名义在陈先生处收购的四批螃蟹,第一批螃蟹交易时,孙老板让当时的验货员当场支付给蒋某某现金6万元;第二批螃蟹也是孙老板提前支付给蒋某某15万元货款;第三批螃蟹同样由孙老板支付给蒋某某6万元货款,“康康公司”合计支付给蒋某某货款27万元并帮蒋某某垫付车费4000元。

因蒋某某和孙老板两人间存在债权债务,在1月15日左右,便以该四批螃蟹货款抵扣了蒋某某欠孙老板的债务308500元,同时抵扣了蒋某某欠他人的债务16000元。


再扣除之前“康康公司”预付的货款270000元及垫付车费4000元,合计扣除598500元


孙老板支付给蒋某某约35000元货款。

(涉案被害人、证人、公司均为化名)



芜检君说法


这当然不是经济纠纷


而是合同诈骗犯罪!


1、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蒋某某冒用“石某某”名义(自称“石老板”、用昵称为“石头”的微信号)与被害人陈先生联系,与被害人口头约定收购螃蟹,并使用“石某某”的银行账户收付款,使得被害人对交易对象产生认识错误。

2、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蒋某某系其所在地法院的被执行人,确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自己用于支付给被害人的货款也是他人先行支付,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先预付两批螃蟹货款,诱骗被害人继续为其收购大批量的螃蟹。

3、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

蒋某某在收取被害人陈先生的第三、四批螃蟹后,将手机关闭,对被害人索要货款的要求视而不见,隐匿行迹,数额已达516791元,系数额巨大。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2019年12月26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蒋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全部违法所得。


2020年2月19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蒋某某撤回上诉,无为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生效。

来源 无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芜湖检察